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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環境教育及管理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99年12月7日  99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2月23日系務會議修訂第6條通過 

 

一、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並加強環境教育及管理之學術研究與推廣,特依據「環境教育法」及「本校學術研究中心設立與管理辦法」規定,訂定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環境教育及管理學術研究中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置主要任務如下:

(一)承辦政府部門或者民間團體與企業委託之環境教育及管理相關研究計畫。

(二)整合環境教育及管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共同進行學術研究與執行研究計畫。

(三)提供各項環境教育及管理專業服務。

三、本中心設主任一人,由所屬系所主管推薦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一名,請校長聘兼,由學校發給聘書,聘期一年,得連續聘任。主任須義務參與系(所)、院、校各種會議。但不減少授課時數或另發給加給。

四、本中心得視實際運作之需要,設置組長、研究人員、專案計畫助理與工作人員若干人,前項組長之職務,由中心主任推薦專長相符之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報請校長聘兼,不支給主管加給及不減授鐘點。研究人員、專案計畫助理與工作人員係以約聘之方式為原則。

五、本中心設置之研究人員、專案計畫助理與工作人員等,其報酬由各項計畫經費或專業服務項內支付。

六、本要點經務會議、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權責單位為環境教育及管理研究所,於99年7月28日98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於99年11月4日教育暨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於99年11月23日法規會議審查,於99年12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100年2月9日校長核定後實施。100年8月1日啟權責單位移為科學應用與推廣學系,於101年2月2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